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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建房(97)第1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沪府发〔1997〕22号文件,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和危棚简屋改造,经市有关方面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现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保持1991年确定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不变的前提下,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地块内实际危棚简屋面积重新确认,扩大享受优惠政策比例。扩大享受优惠政策比例后,必须确保本世纪末该地区危棚简屋改造任务的完成。

  二、对1996年4月22日前已经批准建设用地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地块,其中建造内销商品住宅的项目,按照开发建设进度,除去已交或应交税费,以1991年确定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面积统计数字为准,按照“减轻负担,促进改造,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的原则,经认定后,允许享受沪府发〔1996〕1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为避开商品房屋集中上市,鼓励土地批租和中心城区旧房改造、利用三废搬迁工厂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平整以后,经过批准实行拆屋建绿储备土地。拆屋建绿储备土地的项目按下列情况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1、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内销商品房项目,在建设绿地期间保留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享受沪府发〔1997〕2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2、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外销商品房项目,实际建绿时间满五年,或未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但实际建绿时间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可以从新开工建设之日起从头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已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尚未开发,实际建绿时间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从绿地建成之日起停止计算土地使用时间,出让期限从新开工建设之日起再行累计;

  3、建成的临时绿地,可以企业或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在绿地率不低于80%的前提下,可以经批准后利用绿地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开展广告、餐饮、娱乐、停车场等多种经营。

  四、针对杨浦等区改造任务重,地段级差低的实际情况,采取“任务总量不变,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环线外向环线内靠拢”的原则,适当调整合并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由区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目前,各区“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和改造危棚简屋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各区政府要认真做好牵线搭桥工作,有重点地抓好项目的启动,并确保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得到贯彻实施。附:关于空置商品住宅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市住宅局负责办理;认定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工程二处(人民路879号402室)。

    接待时间每周二、五;

    电话:63736318,63289187。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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