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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建房(98)第0484号

市房地局、市住宅发展局、各有关区政府:

    为更好地实施《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沪府发〔1998〕22号),现就文件中改造地块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造地块范围认定问题

    改造地块应严格按照沪府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认定,不得扩大。对规划道路之间同一街坊内几个相邻改造地块间少量住宅、厂房、仓库等建筑,因规划要求必须带拆的,经市房地局认定后,可列入改造范围。

二、关于对动迁安置用房发放房地产权证问题

    根据沪府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对试点单位用经认定的空置住宅安置被改造地块居民的,居民可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地部门发给绿色房地产权证”。现按照空置住宅权属性质规定如下:

  (一)空置住宅属商品房,可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办理绿色房地产权证。

  (二)空置住宅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的,必须纳入土地有偿使用轨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为本市内资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绿色房地产权证。

  (三)零星空置住宅原则上不得用于动迁安置。固特殊情况已用作动迁安置的,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绿色房地产权证。

    有关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权证办理手续由市房地局规定。

三、关于房屋维修基金设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宅开发单位出售空置商品住宅或空关住宅的房屋维修基金的建立,按市物价局和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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