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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

沪建房(98)10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

    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将调整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级地段货币化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全市平均售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

二、各区可根据本区空置商品住宅价格的实际,在全市平均售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价格浮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

三、上述价格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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