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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取缔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取缔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管(2001)第0344号

 

各试点区人民政府:

现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取缔权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取缔权若干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处理在道路上无证设摊有关问题的复函》(沪府法〔2001〕11号),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与所授予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执行权和行政措施权。对在道路上无证设摊的行为,可以依据《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采取取缔措施。为规范区城管大队行使取缔权的执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在道路上无证设摊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时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服从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行政处罚的,可以采取取缔措施,对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经营工具予以收缴。

二、收缴取缔的,应当只是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三、采取取缔措施时,区城管大队监察人员(以下简称城管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缴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必须详实登记,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缴单,交由当事人确认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城管监察人员在收缴单上注明原因。收缴单必须有两名以上城管监察人员签名。

收缴单一式四联,区城管大队按样张印制,样张见附件一。

四、城管监察人员对收缴的违法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应当及时运送到所属分队登记,并由分队直送区城管大队入库。

区城管大队对收缴的违法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必须及时入库并登记造册。

五、对收缴的违法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应当按下列途径进行处置,同时做好签收登记造册:

(一)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二)各种淫秽物品和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及毒害性物品等违禁品,交公安管理部门处理;

(三)国家保护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四)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和棉布衣裤类物品交由福利院、敬老院处理或者进行扶贫帮困;

(五)金属类器具和杂货交由废旧金属收购部门收购;

(六)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街道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非法出版物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其它类物品和工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凡交由收购处理的,其折回货款必须作为罚没款如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

六、处置收缴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各区城管大队所属部门必须书面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大队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

七、区城管大队对违法经营物品、经营工具的收缴入库和处置签收,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任何人员不得侵吞、私分或者变卖收缴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八、各试点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城管大队应当加强对取缔措施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做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九、自2001年6月1日起实行月度统计上报制度,区城管大队应当在次月10日前将收缴与处置违法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的月度统计报表送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建监察管理处,统计报表样张见附件二。

十、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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