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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延安路高架(东段)道路工程单位拆迁安置若干规定》并请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参照执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延安路高架(东段)道路工程单位拆迁安置若干规定》并请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参照执行的通知

沪建办(97)第0186号

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宝山、杨浦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3号线筹建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已经启动。考虑到各区动拆迁量大、任务重,1月14日召开的3号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明确:“有关动迁政策,原则上参照延安高架路东段工程的动迁规定实施”(《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7—3)》)。现经市领导同意,我委将《关于延安路高架(东段)道路工程单位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延安路高架(东段)道路工程单位拆迁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范围内参照执行,以加快整个动迁安置的工作进程。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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