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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委批转市市政局贯彻进一步下放市政设施管理事权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委批转市市政局贯彻进一步下放市政设施管理事权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研(97)第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市政设施管理事权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政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市政设施管理事权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市政设施管理事权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落实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市政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市政府(1996)32号文件规定的市和区的职责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1、市市政部门应组织各区市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市、区市政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分别组织市或区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落实市政设施管理法规、规章执行的具体配合事宜。

3、市市政部门应对各区市政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法规、规章执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监督,保证市政设施管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4、市、区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

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

市市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立法计划,对起草或修订的法规、规章组织专题调研,并征求各区市政部门意见。区市政部门应按要求给予配合。

三、制订和完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1、市市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各区研究、健全和完善市政设施管理的规范化体系,并按轻重缓急组织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各区市政部门应按市市政部门的要求负责收集有关资料。

2、市市政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正式发布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指导各区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年度实施计划,对不符合规划和规定的计划安排予以调整。

1、各区市政部门要按市市政部门下达的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提纲,起草本区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规划,经本区有关部门讨论审核后报市市政部门。

2、市市政部门应对各区市政部门上报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规划进行汇总和平衡,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3、市市政部门提出的有关次年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应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至各区。

4、各区根据市市政部门确定的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规划及市市政部门下达的制订年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制订好每年的养护维修计划。各区次年度的养护维修计划(初稿)应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市政部门。同时,各区市政部门应将年度、季度、月度养护维修计划报市道监办综合平衡,编制掘路计划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5、当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与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规划有矛盾时,市市政部门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调整意见通知有关区的市政部门。

6、市市政部门对各区实施养护维修计划时出现的矛盾,应及时给予协调。

五、负责考核各区市政设施完好率、占路率、掘路修复率等指标的执行情况。

1、各区市政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以及原有设施的完好状况等因素,提出本区道路完好率、下水道、桥梁、驳岸、防汛墙等设施的养护指标;根据市提出的占路控制要求,提出本区占路率控制目标和掘路修复率指标。

上述指标和本区次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应在当年11月底前一并报市市政部门,经市市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即作为市对各区的考核指标。

2、各区市政部门对市市政部门下达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及管理的考核指标的季度执行情况,应在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书面上报。

3、市市政部门对各区市政部门的有关指标考核工作,由市市政部门指定考核部门具体组织。考核形式为:每月各区进行自查,每季度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各区进行互查,半年度和年终由市、区联合考核。考核评分的比例为:各区互查结果占总分的25%,半年度考核结果占总分的25%,年终考核的结果占总分的50%。

上述指标的考核检查办法由市市政部门另行制订。

4、市市政部门对各区的考核检查结果,将由市市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六、负责对各区市政部门和市政设计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评比。

1、市市政部门组织年度或阶段性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路政管理等竞赛评比活动,对优胜区将进行通报表彰。

2、市市政部门对各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加强指导;对市政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要及时参与和帮助。

3、市市政部门应参与修订完善市政设施的交通战备保障预案,做到平战结合,各区市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4、市市政部门要组织各区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方面的科技交流,并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材料、新设备。

5、市市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市政设施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区与区之间的信息交流。

6、各区市政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物业管理单位的指导检查。

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批道路、桥梁、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废弃、调整。

1、废弃或调整市政设施量,应以不减少市政设施总量为原则,各区市政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从严掌握。各区在城市改造中需实施废弃、调整市政设施的,应由区市政部门报市市政部门审定。

2、各区和有关建设单位经市市政部门批准,在实施市政设施废弃调整前,应事先解决与废弃调整工程直接有关的交通、管线和防汛等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的有关问题。

3、在废弃市政设施时,如建设单位就地不能还建的,则按建设相同规模的市政设施量按规定收费标准承担经济赔偿,赔偿款上交所在区的市政部门,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八、对全市路政管理和执法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1、市市政部门要制订和完善路政管理的各项制度,以确保全市统一、规范执法。

2、根据市政府及有关综合部门的要求,由市市政部门提出每年临时占路的控制总量及清理违章占路的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部门下达各区。

3、市市政部门对各区(含开发区、居住小区)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市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各区市政部门。

4、对各区市政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章问题,市市政部门一经发现,应及时责令纠正或撤销,并向区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5、市市政部门要密切与各区市政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业务例会沟通信息,协调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各区开展工作。

九、负责审批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范围较大的占路、掘路。

1、下列情况由区市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市政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

(1)市政府特批的临时占路;

(2)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3)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

除上述情况外,均由各区市政部门审批、收费。各区市政部门收取的临时占路费,在市政府没有新规定以前,仍按原使用办法返回到市区有关部门使用。

2、下列情况由区市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市政部门办理掘路审批手续:

(1)市区15平方公里范围及城市交通干道范围列入市道监办编制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表”中的大型掘路项目;

(2)市区15平方公里范围的车行道和城市交通干道的小型掘路;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或大修道路三年内,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特批的道路挖掘。

除上述情况外,均由各区市政部门审批。

掘路修复费由各区市政部门负责收取。

3、利用城市交通干道设置各类广告,或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牌楼式跨路广告的,由市市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设置广告所在的区市政部门收取广告阵地费。

4、区管桥孔下搭建临时构筑物,由区市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市政部门审批。

十、集中力量,处理违法、违章事宜。

对市区范围出现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章,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市市政部门可组织有关区市政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调集市路政管理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各区市政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十一、协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或调整本市各类道路占路费、掘路修复费等收费标准。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和维修需要,由市市政部门提出临时占路费和掘路修复费调整意见,在听取各区市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审批的有关手续。

十二、组织对市和区的路政管理人员、养护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考核。

1、各区从事市政设施路政管理和养护维修的专业人员,由市市政部门组织统一培训。培训结束经市市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统一发证。

2、市市政部门每年组织各区对路政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证,其程序为各区自行初审,再报市市政部门复审。对审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市市政部门即收回其执法证,各区市政部门应即撤销其路政管理人员资格。审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部门另行制订。

3、在非审证阶段,各区路政人员如需增减调整,可由各区市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市政部门审批或核销。

4、市市政部门每年对各区市政部门的路政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指正,考核结果在内部予以公布。

十三、市市政部门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高架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1、市市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加强对市政设施经营单位的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定期对经营单位组织检查、指导。

2、各经营单位应将运营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年终综合统计表于次年第二个月10日前报市市政部门备案。

3、市市政部门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对高架道路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管理的示范作用。

十四、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做好其它有关事项:

1、地名管理。对市已经命名的市政设施,有更名设想、建议的,区属市政设施由区市政部门报市地名委(办)审批,并报市市政部门备案;市属市政设施由市市政部门报市地名委(办)审批。新建市政设施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2、重车过桥管理。重车、超重车过桥申办手续,除市市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外,在本管辖区内的由所在区市政部门办理;对跨区行驶的,由市市政部门组织集中办理;当需加固才能通行时,其加固的技术方案须报市市政部门审核。

3、排水接管的掘路管理。根据本市排水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城市的污废水排放统一由市市政部门发证。各区市政部门在办理下水道掘路审照时,应严格把关,督促排水接管单位事先办妥排水许可手续。

4、驳岸防汛墙管理。市区公用岸线的驳岸、防汛墙的开挖仍由市市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区市政部门应按照防汛防台的要求严格把好监督检查关。

5、市政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查。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物业管理单位,其资质必须经市市政部门批准。具体程序:由物业管理单位先报区市政部门进行初审,再报市市政部门审定。十五、汇总全市各类市政设施的统计资料、信息。

为加强市政设施的行业管理,统一由市市政部门归口向市建委和市政府报告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状况,各区市政部门应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

1、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上年度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执行情况送市市政部门。

2、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统计到上一年年终的市政设施量调整表送市市政部门。

3、每季第一个月将本区上个季度的市政设施量变更表,包括已竣工的大中修工程竣工资料送市市政部门。

4、每季度第二个月将本区下个季度的养护维修计划送市市政部门,并抄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

5、每季第一个月将本区上个季度的养护维修计划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书面送市市政部门。

6、每月10日前将本区上一个月的审批占路、掘路情况、占路费、市政设施赔偿费收取情况、路政执法情况等报表送市市政部门。

7、反映本区市政设施管养信息动态的简报等资料,应随时送市市政部门。

十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中所表述的“市市政部门”系指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本实施意见中所表述的“区市政部门”系指区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管理局。

3、本市郊区、郊县城镇的市政设施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本实施意见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意见如与市人民政府文件相抵触的,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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