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下放公路设施管理事权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计(97)第0449号
各郊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郊县(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通知》,经反复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7—4)精神,现将《关于下放公路设施管理事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下放公路设施管理事权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郊县(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2号〕精神现就下放公路设施管理事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权下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发挥市与郊县(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行使公路建设、管理的职责;促进公路主管部门加强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实施管养分开,以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和管养水平,更好地为发展城乡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二)原则
按“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以及费随事转、人随事转、物随事转、权责利相结合,统一公路规费征收、路政管理等原则,在下放公路设施管理事权的同时,将部分公路养路费、公路养护机具设备,以及部分公路养护管理人员(仅涉及嘉定区),下放到各县(区)。
二、市、县(区)职责分工
(一)市的职责
1、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作方针、产业政策等,起草、实施有关公路管理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公路设施养护定额,建设和养护维修规范、技术标准、考核指标等规范性文件。
2、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和本市公路建设发展的要求,编制市公路系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各县(区)公路规划;汇总、编制市公路中、长期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上报交通部;协调各县(区)之间的计划衔接和工作配合。
3、编制市投资建设的公路[包括市与县(区)共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报市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对各县(区)建设的公路主要干道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有关部门审批。
组织实施“二环十射”和高速公路、国道(详见附表)等公路主要干道的路面结构建设,并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
4、负责本市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贷款道路(桥梁)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公路规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并对公路养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对全市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以及公路建设、养护维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负责审批公路主要干道的掘路、临时占路等,及应由市处理的有关违法、违章事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市政府沪府发(1994)5号文件规定,拟订各类公路占路维修费、掘路修复费等的收费标准,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
6、组织对市和县(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类业务培训,并负责定期考核、资格审定等。
7、汇总各类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维修的统计、信息等。
(二)县(区)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具体负责本县(区)管辖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维修工作。
2、根据市公路系统专业规划,编制本县(区)公路规划,报市政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会有关部门审批,并纳入各县(区)的县(区)域规划。审批本县(区)乡村公路规划,报市政局备案。
3、编制本县(区)管辖公路的中、长期建设计划,由同级政府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局汇总、平衡,涉及跨县(区)的公路项目,有关县(区)应服从市的总体安排。
编制应由本县(区)建设的公路主要干道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报市计委,抄报市政局,扩初设计和概算报市建委,抄报市计委和市政局。由市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市计委、市建委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批。
审批本县(区)内的公路次要干道项目,报市市政局备案。审批本县(区)的乡村公路项目。
4、编制和审定本县(区)公路养护、建设年度计划报市市政局汇总,并负责具体实施。
5、负责做好由市建设公路(二环十射)和国道、高速公路的征地、动拆迁、劳力安置和土路基等项工作。
6、负责本县(区)管辖的公路的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根据公路发展及规划调整,上报需市审批废弃、调整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审批需废弃、调整的乡村公路、桥梁等设施。
负责对本县(区)管辖的公路设施突发事故的抢修,确保公路设施完好、畅通。
7、负责本区域内公路设施的统计、信息工作,并报市政局汇总。
三、下放内容
(一)公路设施
除市公路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养护“二环十射”、高速公路和国道等公路以外,其它公路、桥梁(含涵洞、立交、人行天桥和地道)及附属设施、行道树等,按各县(区)的行政管辖区域,下放到各县(区)管理养护。
(二)养路费
根据沪府发(1996)2号文件规定,六县缴纳的养路费100%由市按月直接返回各县财政,专款专用;三区(闵行、宝山、嘉定)缴纳的养路费70%由市按月返回三区财政,专款专用;三区30%养路费作为微调资金,补贴六县一区(嘉定区)的公路建设、养护,主要用于补贴连接各县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有特殊困难的县以及养护公路战备钢桥。有关补贴的办法
由市政局会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养路费征收由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继续委托各县(区)代收,按月返还各县(区);养路费减免由市政局统一掌握。有关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另行制定。
(三)人员、机具、设备基地下放
原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嘉定区域内下放公路的养护人员,下放嘉定区。各县(区)公路管理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道班房、苗圃、基地等,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划交给各县(区)。浦东地区公路设施及有关公路养路费、管理事权己于1993年划交浦东新区。今后,市与浦东新区有关公路管理事权职责分工,按本意见实施。
(四)下放步骤
1997年6月底前先进行市与县(区)事权职责移交,随后办理具体事务交接工作。
四、其他
(一)事权下放后,县(区)管辖的公路设施发生突发事故,由所在县(区)组织抢险和抢修,市公路管理部门主动给予帮助,必要时调集市属和其他县(区)属队伍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县(区)负责。属市管理养护的公路发生突发事故,由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抢修,并承担具体费用。
(二)1996年公路“GBM”(公路、标准化、美化)大中修养护项目,原则上须在1996年内竣工,确有困难需要跨年度的,其经费按1996年计划数由有关县(区)包干,不再列入1997年计划。
(三)养路费下放从1997年1月1日开始。为保证公路下放不影响正常的养护、维修,1996年养护、维修工作仍由市负责,公路养护工作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划拔。
(四)公路规划是公路建设管理和路政管理的基本依据。为划定市与县(区)管理职责,目前暂以《上海市公路网规划》〔沪建规(94)0182号〕为依据,其中主要干道的建设管理和路政管理需报市政局审核或审批,次要干道的建设需报市政局备案。次要公路以上(含次要公路)规划管理的“一书两证”需报市规划局审批。
(五)市属公路管理。公路设施管理事权下放以后,除高速公路的管理以外,其他由市直接管养的公路实施管养分开,只设置精干的养护管理机构,具体维修养护可以采用向社会招标、组建物业公司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
附表:
“二环十射”
“二环”:指外环线、郊环线。
“十射”:
(1)蕴川路;(2)外环线与沪杭高速公路交汇点~奉浦大桥~金山卫(规划四号线);(3)沿浦路;(4)沪南公路;(5)外高桥~长兴岛~崇明岛(规划线路);(6)沪太路;(7)沪嘉高速公路~嘉浏一级公路(204国道);(8)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9)沪青平公路(318国道);(10)沪杭高速公路(320国道)。
上海的国道公路有:
204国道——沪宜公路
312国道——曹安路
320国道—一沪莘枫公路
318国道——沪青平公路
同三国道——新卫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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