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布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建计(97)第1034号
各有关局、市城投总公司:
为全面掌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情况和动态,为研究制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政策和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建设部以建计〔1997〕245号文件布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项目。由于上海市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部分事权下放到各区、县,为确保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完整性,请各局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负责收集区、县有关资料,全面统计各行业的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情况。
二、上报时间:1998年1月15日报送97年4季度资料,4月15日报送97年度资料。详见附件中报表目录,并按建设部要求提前5天报委综合计划处以便统一汇总。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布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2、《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指标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布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建计〔1997〕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统计局,深圳市建设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已成为城建资金重要来源之一。为全面掌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情况和动态,给研究制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政策和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721号)规定,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过认真研究,我部制定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从《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中暂选取外资统3表“批准对外签订借款项目(合同)明细季报表”,外资统7表“利用外资项目分行业季报表”,外资统8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季报表”,外资统9表“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半年报)”等四张报表(详见附件),作为主要报表,有关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等,也均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本制度从1997年4季度开始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范围:全国设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项目。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原则,即:设市城市将本市利用外资项目分列并汇总报所在省(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城市利用外资项目分列并汇总上报(列出城市小计数)建设部计划财务司统计处。
三、报告期别:从1997年4季度开始,按报表目录规定的季报、半年报规定时间按时上报。1998年1月份报送1997年4季度资料,4月份报送1997年年度资料(详见报表目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的布置和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附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指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外资统3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对外借款项目签约情况。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对外签约或主办单位填报。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填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签定的对外借款协议、合同(需批准生效的协议合同应在批准后)一次性填报,于季后15日内报送建设部。
国家统借外资按国务院批准签约或批准生效后,于季后15日内填报
四、填表说明:
1、国家统借外资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
2、对外发行债券按用款项目填列。
3、各地方、部门自借自还外资和小型商业贷款项目,按借款方式汇总填列金额数。
4、“借还方式”指统借统还、统借自还、自借自还。
5、“签字日期”指借款协议、合同的签字日期。
6、“原币”指协议、合同中规定的贷款货币名称。
7、“利率”和“还本期”按协议,合同的规定填列,填列还本期限时要写明偿还初始年至结束年。
8、“对外债务人”指对外借款协议、合同中规定的直接对外还本付息单位。
9、“建设规模人按协议、合同中规定建设项目建成时的生产能力和引进的主要工艺、设备等填写。
10、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借入的生产流动资金汇总时须单独列出。
11、由中方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须单独列出。
外资统7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我国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按行业分类情况的汇总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外资业务归口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由填报单位于季后15日内报建设部。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各项统计指标为当年报告期内的累计数,不是当季数,也不是跨年累计数。
2、“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对外发行债券”的行业分类,除用于建设项目的借款按其用途划分行业外,凡无法确定行业的,均作其它行业填报。
外资统8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原有企业增减资情况的明细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填报;合作开发项目由中方负责合作开发的公司填报。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填报单位根据报告期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原有企业增减资情况一次性填报,于季后15日内报送建设部。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参照本表填报。
四、填表说明:
1、“企业(项目)名称”指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全称、合作开发项目的全称。
2、“投资方式”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其它。
3、“投资者名称”按中外投资各方的全称填列。
4、中方“企业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和其它。
5、“生产经营范围”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填列。
6、“生产规模”按合同(章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填列。
7、“行业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94)中的小类填列,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按其主营业务填列。
8、“项目投资总额”指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即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以及企业需要借贷资金的总和。
9、“注册资本”指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
10、“企业借款”指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注册资本以外的企业借款。
11、“合同外资金额”按投资方式分别填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下列二种情况计算:
第一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
②外商出资比例
③企业境外借款金额
则: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企业境外借款金额
第二种情况:
已知:①注册资本
②外商出资比例
③不明确企业境外借款金额
则: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根据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外资银行按银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填列。
(4)外国公司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营运资金额填列。
(5)合作开发按合同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包括“勘探”和“开发”两个阶段合同规定的外商出资额填列。
12、“外商出资比例”是指企业的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资本所占的比例。
13、“外商出资额”是指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额。
14、经批准中外投资者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应按本表有关指标重新填报:若修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则在相应的汇总报表中填报(减少用“-”号表示),但企业个数不进行调整。只有投资方式改变,则应在投资方式的分类汇总时对相关指标作相应增减。
外资统9表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反映当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报表。
二、填报单位:本表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填报时间及方法: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4月30日以前将按投资方式分类汇总表报送建设部;并将基层报表报送建设部。
四、填表说明:
1、“销售(营业)收入”是指本期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减去销售(营业)折扣和折让后的净额。
2、“出口销售收入”是指本期企业全部销售收入中实际外销的产品收入。
3、“销售(营业)成本”是指本期企业己销售的产品或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实际成本。
4、“增值税”是指企业扣除按规定返还部分,实际缴纳的税款。
5、“利润总额”是指盈利企业本期实现的利润或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负数表示)。
6、“企业所得税”是指盈利企业本期缴纳的所得税额。
7、“净利润”是指盈利企业本期实现的利润扣除己缴纳所得税额后的净额,亏损企业本期净利润用负数表示。
8、“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9、“负债总额”反映本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的总和。
10、“可供分配利润”指本期企业税后利润扣除提取的“三金”,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后,可供本期分配的利润。本项指标只在年终报表时填报。
11、“外方应分利润”反映本期外方按投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应分得的利润。
12、“外方汇出利润”反映本期外方已实际汇出境外的利润。
13、“从业人员人数”是指报告期末企业实有的职工人数。其中外籍人员包括台、港、澳、侨人员。
14、“产品出口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实施办法,经审核确认机关考核,产品出口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外商投资企业。
15、“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实施办法,经审核确认机关确认考核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附录:
利用外资统计概念
对外借款:指由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境外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长期性发展援助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的性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投资银行、国际经济合作银行等;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有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
出口信贷——是指出口国政府通过银行对出口贸易提供的信贷。出口信贷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商业信贷。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商业信贷,也是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外国商业银行贷款——指境内机构向境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筹措的资金,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境外借款。
对外发行债券——是指我国政府、企业在境外资金市场向投资者发行的到期能够偿还,有一定收益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利率分,有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偿还期分,有短期债券(1年以下)、中期债券(1-5年)、长期债券(5年以上)。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也列入本制度统计范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指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制企业。
合作开发——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其它——包括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行等。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对外发行股票——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售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
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定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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