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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

沪建市(98)第033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专业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加强本市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提高文明施工的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88〉4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94〉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96第31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保护地下管线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市保护地下管线的具体管理、综合监察和外力损坏地下管线事故的处理、统计以及上报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管线保护相关的工作

(一)应当明确该工程项目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责任人。

(二)在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报建项目的同时,向市道监办申请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保护地下管线监督登记表”。

(三)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保护地下管线的方案,并在开工前牵头召开该工程项目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图档资料,向各道路管线单位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简称“绿卡”)。向市道监办申领“上海市建设工程保护地下管线监督证”。向总包或分包的施工单位作好保护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

(四)委托第三方有资格的测量单位承担对道路与地下管线的监测工作,进行信息化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保护管线相关的工作

(一)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大纲),制定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并经各相关的管线单位审定认可。

(二)必须持有市道监办审核发给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保护地下管线监督证”方能进行施工。(三)进行信息化施工,加强对因施工而影响道路与地下管线动态变化的监控,根据监测数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道路与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积极主动的配合道路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以缩小影响和减少经济损失。

(四)施工时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作好保护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施工中如与其他管线相交时,必须请管线单位到现场商定保护管线的技术措施,擅自施工造成管线或设备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四、管线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管线保护相关的工作

(一)应制定或完善对地下管线的巡查制度和对监护员的考核制度。

(二)向施工单位做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并具体做好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

(三)施工单位要求现场监护配合时,应即时赶赴现场进行监护并指导施工单位采取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五、管线监护人员(以下简称监护员)应承担下列工作责任

(一)监护员在巡查中发现有违章作业或危及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苗子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施工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并签署整改意见书,作好记录;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性,做到持证上岗。

六、监测单位是信息化施工正确反映施工动态变化数据并指导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责任单位,必须具备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资格证书。监测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不得谎报、瞒报、误报监测数据,因监测质量有误造成地下管线事故或其他事故的,由监测单位承担责任。其他单位不得干扰监测单位的工作,因干扰因素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地下管线事故或其他事故的,除追究监测单位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干扰单位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地下管线事故处理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管线保护工作,确保基地周边道路与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市府(96)31号令的精神,重大管线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特大管线事故立即报告的原则,各管线管理单位在向主管局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道监办报告。特大管线事故由市道监办协同主管局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重大管线事故由主管局会同市道监办根据规定进行处理。重大以下的管线事故由各专业公司根据规定处理后报主管局,并报市道监办备案。

以上各款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按规定报市有关部门。

八、加强外力损坏地下管线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各主管局的主管部门应将当月发生的事故,在下月的10日前上报市道监办,并根据要求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市道监办将各主管局的统计报表汇总后,填写“上海市地下管线事故统计报表”,在每月的15日前报市建委。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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