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市(98)第0443号
市公用局、市市政局、市环卫局、市园林局:
建设部于近期以建城(1998)79号文下达了《关于做好199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为更好完成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工作力度,对1995年成立的“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载养 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芮友仁 市公用局副局长
施兰章 市市政局副局长
李子韦 市环工局副局长
陈 敏 市园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其成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主任:朱建纲 市建委市政处副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孙义直 市公用局计划处副处长
张蕴杰 市市政局设施处处长
李 烨 市环卫局业务处处长
李 莉 市园林局绿管处副处长
办公室成员:姚文华 市建委市政处
陶素成 市公用局计划处
祝若萍 市市政局设施处
顾美厦 市环卫局业务处
徐传花 市园林局办公室
二、工作进度计划,分为六个阶段:
1、一阶段(6月8日~6月15日)——动员布置阶段: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考核指标体系,布置各局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各自的职责。
2、二阶段(6月16日~7月10日)——自查阶段:各局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情况报
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3、三阶段(7月11日~7月19日)——自查小结阶段: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汇总各局的自查情况和进行部分抽查工作,并召开自查小结会,通报情况,研究制订有关整改措施,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4、四阶段(7月20日~7月31日)——整改阶段:各局针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洁领导小组。
5、五阶段(8月1日~8月10日)——做好迎接建设部检查的全面准备工作阶段:对所有工作进行全面复查,作好一切准备迎接检查。
6、六阶段(10月上旬,检查结束)——总结阶段: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并将总结情况报建设部。
附:建设部建城(1998)79号文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关于做好199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城〔199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管委、管办):
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1998年建设工作要点》的部署,今年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年。为减少接侍负担,经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协商,今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检查工作与全国爱卫会开展的卫生城市检查同时进行,统一组团。我部直接检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拉萨市另外组织),分11个检查团,初步定于今年8月至9月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检查工作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进行。
《城市环境综合整洁考核评比办法》、《城市环境综合整洁考核指标体系》,根据1997年8月在丹东召开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修订会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
2、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切实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优美城市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洁考核的目的,是通过考核评比的办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以综合整治为手段,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和容貌,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完善城市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努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针是,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协同动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占主导地位,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范围是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市由建设部直接考核检查、评比;其余市和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建设部考核检查、评比、推荐;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考核检查在检查年的下半年进行;非建设部检查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工作自行决定。
第五条 本考核分统计考核和现场考核两个部分。
第六条 统计考核指标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部直接考核城市和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城市分别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通过检查而认定的指标,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测定后汇总,连同统计考核指标分别上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年的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团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建设部直接考核的城市,按计分高低排出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建设部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辖地级市、县级
市和县城数量的各30%推荐报建设部,建设部根据考核分数高低分别排出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的名次。在优秀分数线以上的城市,建设部授予“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县城)”称号;在此之上根据实际情况命名一批“环境优美城市(县城)”;对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优秀城市(县城)的负责本项工作的市长(县长)、建(管)委主任(城建局长)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负责本项工作的主任(厅长),由建设部进行表彰,其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评比和表彰、奖励;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奖励,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第一名,由建设部进行表扬。
建设部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评选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
第八条 自查和实地考核检查结果用建设部统一编制的计算机软件汇总并用计算机软盘形式上报;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自查和考核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县城)评选的市县的自查软盘,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软盘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汇总软盘一并报建设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创建优美城市环境的主要抓手,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为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评定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明确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具体组织,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办法,在本区域市和县城实施了考核检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认真负责及时上报了本区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和考核检查汇总上报材料。
四、本区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绩显著,城市环境和城市整体功能有明显改善和提高。省、自治区至少各有一个地级市、县级市、县城被评为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县城);直辖市被评为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有一个县城被评为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县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向建设部正式提出申请评定报告,报告包括上述有关情况说明等。
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定工作,在检查年结合全国城市的考核检查同时进行。对各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根据实际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三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体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实施总则
一、统计考核依据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提供的数据。
其中:
1)城建投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依据《中国统计》提供的数据。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现场考核核实后提供数据。
二、本考核要求按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并向检查团提供自查结果报告。
没有自查的,从考核最终结果直接扣除5分;
个别项目没有自查的,本项计0分。
三、凡涉及行业管理机构的项目,以市编委明确行政机构职责的文件为依据。
四、凡要求查阅资料、文件的项目,若没有提供,本项计0分。
五、本考核,以北纬35度为南方和北方的分界线。
六、本考核,所有缺项均计0分。
不计附加和扣除分前,统计考核和现场考核总计130分,其中:
1)南方城市满分:125分
2)不使用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北方城市满分:129分
3)不使用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南方城市满分:124分
4)结果采取折扣标准的办法。
七、本考核直接授权检查团总体考核印象附加正负2分,由检查团集体决定;建设部总体考评印象附加正负3分。
八、对实施的有利于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如公交优先,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建设、管理和价格、收费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垃圾无害化分类收集,亮化美化工程,城乡结合部、铁路和公路沿线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制落实,等等,原则上每项最终结果直接附加2分,由部根据有关情况研究决定。
九、对1997年和1998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省级以上新闻媒介曝光事件,每一项最终结果直接扣除2分。
十、对淮河流域规划的52项、太湖流域第一阶段规划的33个、昆明滇池规划的5个和巢湖规划的1个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1998年没有开工建设的每一个项目最终结果直接扣除2分。辽河和海河流域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1998年没有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每一个项目最终结果直接扣除2分
序号
|
统计考核指标
|
分值
|
1
|
城建投入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重
|
10.0
|
2
|
城建投入增长率
|
5.0
|
3
|
用水普及率
|
6.0
|
4
|
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标台
|
5.0
|
5
|
气化率
|
3.0
|
6
|
供热普及率
|
2.0
|
7
|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
6.0
|
8
|
污水处理率
|
5.0
|
9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0
|
10
|
建成区绿化率
|
1.0
|
11
|
人均公共绿化面积
|
4.5
|
12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
|
统计考核总计
|
60.0
|
序号
|
现场考核指标
|
分值
|
13
|
水质综合合格率
|
1.0
|
14
|
管网压力合格率
|
0.5
|
15
|
城市供水节水法规
|
0.5
|
16
|
供水企业资质管理
|
0.5
|
17
|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
|
0.5
|
18
|
实施城市供水2000年技术进步规划
|
0.5
|
19
|
计划用水率
|
0.5
|
20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0.5
|
21
|
节水管理机构
|
0.5
|
22
|
节水器具管理
|
0.5
|
23
|
自备水源管理
|
1.0
|
24
|
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
0.5
|
25
|
兑现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政策
|
1.0
|
26
|
及时更新报废公交车辆
|
0.5
|
27
|
建立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
0.5
|
28
|
城市客运管理规章
|
0.5
|
29
|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
0.5
|
30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
|
0.5
|
31
|
制定公共汽电车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
|
0.5
|
32
|
制定出租汽车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
|
0.5
|
33
|
公共汽电车规范化服务
|
0.5
|
34
|
出租汽车规范化服务
|
0.5
|
35
|
安全运营
|
0.5
|
36
|
公交场站建设管理
|
0.5
|
37
|
城市燃气管理机构
|
1.0
|
38
|
城市燃气管理规章
|
0.5
|
39
|
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
0.5
|
40
|
燃气企业资质管理
|
0.5
|
41
|
安全供气管理
|
1.0
|
42
|
液化气罐装合格率
|
0.5
|
民用户灶前压力合格率
|
43
|
城市供热管理机构
|
1.0
|
44
|
城市供热管理规章
|
0.5
|
序号
|
现场考核指标
|
分值
|
45
|
城市供热规划
|
0.5
|
46
|
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
0.5
|
47
|
用户室温合格率
|
0.5
|
48
|
城市道路管理规章
|
1.0
|
49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
1.0
|
50
|
停车进场和摊位入室计划实施
|
1.5
|
51
|
道路养护维修管理经费
|
1.5
|
52
|
路灯装灯率和亮灯率
|
1.0
|
53
|
建成区排水管道普及率
|
1.0
|
54
|
排水设施养护管理
|
1.0
|
55
|
排水规划
|
1.0
|
56
|
排水设施管理规章
|
1.0
|
57
|
征缴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许可
|
1.0
|
58
|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
1.5
|
59
|
城市排水监测站
|
1.0
|
60
|
城市防洪专业规划
|
1.0
|
61
|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0.5
|
62
|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
0.5
|
63
|
政府拨环境卫生经常性费用增长情况
|
1.0
|
64
|
垃圾处理场地泵计量设备
|
1.0
|
65
|
垃圾处理场建设符合标准规范及卫生监测
|
1.0
|
66
|
垃圾站卫生
|
1.0
|
67
|
垃圾粪便运输车辆
|
1.0
|
68
|
机械化清扫
|
1.0
|
69
|
水冲公厕
|
1.0
|
70
|
公厕建设与卫生
|
1.0
|
71
|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
|
1.0
|
72
|
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
|
1.0
|
73
|
施工场地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
1.0
|
74
|
集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1.0
|
75
|
车辆冲洗站规范化管理
|
1.0
|
76
|
居民区垃圾卫生管理
|
1.0
|
77
|
园林绿化管理规章
|
0.5
|
78
|
侵占绿地及处理
|
1.0
|
79
|
砍伐树木管理
|
0.5
|
80
|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0.5
|
81
|
公园绿地率及养护管理
|
1.0
|
82
|
公园绿地养护
|
1.0
|
83
|
街道绿化
|
1.0
|
84
|
居住区绿化
|
1.0
|
85
|
单位庭院绿化
|
0.5
|
86
|
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
1.0
|
87
|
城市单位义务植树管护制度
|
1.0
|
88
|
城市绿化门前承包制
|
0.5
|
89
|
义务植树的经济补偿
|
0.5
|
90
|
城建监察机构
|
2.0
|
91
|
城建监察持证上岗
|
2.0
|
92
|
城建监察范围
|
2.0
|
序号
|
统计考核指标
|
分值
|
93
|
城建监察执法主体、执法程序
|
2.0
|
94
|
城建监察队伍装备
|
1.0
|
95
|
作出罚款规定的机关和收罚款的机关分离
|
1.0
|
|
现场考核分值总计
|
70.0
|
序号
|
统计考核附加指标
|
分值
|
96
|
检查团总体考核印象
|
+2.0
|
97
|
建设部总体考评印象
|
+3.0
|
98
|
有利于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每1项
|
+2.0
|
99
|
重大安全事故和省级以上新闻媒介曝光每1件
|
-2.0
|
100
|
三河三湖治理规划实施,每1项不落实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