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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30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同时根据本市情况,决定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通用厂房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统一使用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二、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负责合同文本的统一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首先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三十天内将合同送市场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经营手册》登记手续。

四、经审查同意的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五、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文本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拟定。并按以上三、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1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附2《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样式。

附3《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样式。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1996〕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10月1日起,请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建设中组织试行。今后,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城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一律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在试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等)的勘察设计,均应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通用厂房等。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工程勘蔡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按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内容要单独注明。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双方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额度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对需要总包和分包的项目,应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乙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由乙方对甲方负总体责任。总包和分包的项目不能转包给其它的设计单位,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指导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或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十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分级审查管理意见由各省确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接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经审查同意的合同,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后10日内提出意见(勘察合同5日内提出意见),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报送。10日后(勘察合同5日后)未予办理的,视为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单方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商定确需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

5.1 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为  元。

5.2 支付方法为:

5.2.1 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2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不含定金)

5.2.3 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5.3 收费说明:

5.3.1 取费计算标准:

5.3.2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设计收费额应按新标准由甲乙双方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设计收费额进行结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 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6.2.5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其 他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7.3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4 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5 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6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7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8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9 其他约定事项

7.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11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2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自 年 月  日生效。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审查号:                                    鉴证号:

审查日期: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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