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建管(2002)第0188号
各试点区人民政府: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城建监察处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规范考评工作,保障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工作文明、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城管大队)。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考评工作,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建监察管理处(简称市建委城建监察处)负责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评共设五个部分(具体内容见附件),其名称如下:
第一部分:队伍管理
第二部分:宣传教育
第三部分:廉政建设
第四部分:依法行政
第五部分:设施内务
第五条 在区城管大队自评的基础上,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考评。
业绩考评的总分为100分,自评分占60%,考评分占40%。
第六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1获得国家级荣誉集体称号的,每项加10分;
2获得部级和上海市级各项荣誉集体称号的,每项加5分;
3获得区(县)级各项荣誉集体称号的,每项加2分;
4对本大队的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每案加1分。
第七条 考评实行上半年初评和年度终评,两次评比得分之和的平均值是年度考评的总得分。
考评设优秀、良好和达标三个等级。考评分在91分以上者为优秀,在86~90分之间为良好,在80~85分之间为达标。凡考评分低于70分的,予以警诫或通报。
第八条 考评工作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并纳入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考评奖励体系。
第九条 各区城管大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分队的考核细则。
市主管部门对各区城管大队考评成绩排列在首尾的分队进行抽检核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城建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
附:附件一:考评的内容、要求和标准
附件二:区城管大队自评表
附件三:各区城管大队考评成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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