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抽查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抽查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16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局(集团)、各省市驻沪办:

    现将建监〔1996〕616号文《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抽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于近期对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一次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抽查工作从97年3月开始,计划于4月底结束,届时将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二、抽查内容:

(一)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含密目式安全网);

(二)电气产品:漏电保护器、配电箱;

(三)特种脚手架及零部件:整体提升脚手架、钢管扣件;

(四)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木工机械、龙门井字架。

三、抽查管理机构:

组成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为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参加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抽查小组,下设三个专业抽查组:1安全防护用品抽查组、2电气产品抽查组、3机械设备抽查组,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抽查工作。

四、抽查办法:

(一)各区县抽查现场不少于2个。抽查方式采用区县申报和专家抽查组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凡抽查中发现未标明生产厂家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照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应暂停使用,待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公布后,才可继续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每个品种现场封样不得少于3个,特种脚手架和施工机械不得少于两部(台),钢管扣件不得少于8个。封样产品应是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产品(使用或进货时间不超过3个月),可在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选取;在工地仓库选取的产品,必须与施工现场使用的规格相同,材质相同。

五、检测机构

(一)安全防护用品:由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站负责。地址:田林路191号;

(二)电气产品、木工机械:由市机电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地址:育婴堂路181号;

(三)脚手管及钢管扣件:由市建材及构件检测站负责。地址:宛平南路75号;

(四)施工机械、龙门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由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检测中心负责。地址:武夷路150号。

六、检测费用

(一)施工现场封样产品由施工企业通知产品制造厂家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

(二)抽查检测合格的不收费,不合格的由产品制造厂按国家有关标准交付检测费用。

七、处罚及其他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抽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经市建设委员会、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为“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可在本市施工现场使用,凡检测为“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向施工单位销售,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抽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销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一经发现,不得再使用,拒不执行并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今后市建设委员会、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地组织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抽查工作。

附件: 建监〔1996〕616号文《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抽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抽查的通知

建监〔1996〕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生产、销售情况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充斥市场,并流入施工现场。据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市场随机抽查,北京市在售的安全网、安全帽和绝缘鞋等三类17个品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仅为35%;上海市六类11个品种的安全防护用品,抽样合格率仅为50%。假冒伪劣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大量流入施工现场,严重危及了生产一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经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于近期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一次抽查。现就有关

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类型和品种

(一)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二)电气产品:漏电保护器、配电箱;

(三)特种脚手架及零部作:整体提升脚手架、钢管扣件;

(四)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龙门(井字)架、木工机械等。

二、抽查方法

1、抽查工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抽查实施计划和方案,每个地区至少选择10个施工现场作为抽查对象,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确定被抽查施工现场的城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抽查组,每个抽查组分三个专业小组:①防护用品抽查组;②电气产品抽查组;③机械设备抽查组。

2、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按种类和型号分类,由抽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凡抽查中发现未标明生产厂家及无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照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应暂停使用;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每个品种封取不得少于3个,特种脚手架和施工机械每种产品不少于2部(台),钢管扣件不少于3个。封取的样品应是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产品(使用或进货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可在施工现场选取,也可在工地库房选取;在工地库房选取的产品,必须与施工现场上使用的是相同规格、相同材质的产品。

3、对封取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采用简易办法在现场进行检测。对本通知中未作简易检测规定的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检查组认为应进行检测的,可抽样由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有关质检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

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将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进行检查。

三、抽查时间

各地区抽查工作于1997年1月初开始,1997年3月底结束;寒冷地区的抽查工作可推迟到1997年第2季度开始并于6月底结束。抽查数据和结果应分别于1997年4月底和7月底前按附件2的要求,上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将于1997年2季度、3季度分两批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检测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经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为“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可以在施工现场上使用。凡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一律不得向施工单位销售和在施工现场上使用。

2、各地区在抽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由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制售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以及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拒不撤换并继续使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今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抽查工作。

请各地区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简易检测办法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检查结果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简易检测办法

1、安全网:①非丙纶材料制作;②重量在6~15公斤之间。

2、密目式安全网:①在每100平方厘米的面积上,不少于2000目(即2000个洞眼);②做耐贯穿试验(即用5公斤重的钢管,从距网中心3米高处垂直自由落下,砸到与地面成30度角的网面上)不穿透。

3、安全帽:塑料、玻璃钢、竹,藤等材质的安全帽,应能承受5公斤钢锤自1米高度自由落下的冲击,帽衬须具有缓冲、消耗规定的冲击能量,保护头部免受伤害的作用。

4、安全带:应采用可卷式安全带,其可卷和缓冲装置齐全有效。

5、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保证架体结构牢固,具有防倾斜、防坠落的保险装置、控制同步升降的措施及保障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和施工。

6、漏电保护开关:在总线路和分支线路上的漏电开关的漏电电流要等于该线路漏电电流的2~2.5倍,且漏电电流和漏电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毫安秒;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应不大于15毫安。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715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处:

    根据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委。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第三条“管理部门”权限划分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事项接受市建管办管理,一律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承发包有关手续;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浦东新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第四条报建的时限“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是指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十一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范围

1.第一款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是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

2.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及“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包括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投资和参与投资。

3.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及建设工程,是指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4.第二款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有保密要求的核工业、机要设施、高精尖专业技术等工程,以及军事设施工程。

四、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是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单位。

五、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其中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施工总包业务进行分包的,还应当执行市政府《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第十七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范围第(三)项所称“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估算或者中标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建设工程。

七、关于第十八条“特殊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中经过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涉及建筑防水、爆破、消防、电子、电信、送变电、防腐保温、供电、污水处理、仪器仪表、电梯等专业业务。

八、关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无正当理由”,是指除经过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包括发包单位有自产的建设工程材料、机械器具,或者有建设工程材料、机械器具的进口免税指标等以外的事项。

九、关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资金入帐凭证”,是指建设单位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的帐户,由施工承包单位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