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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305号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计委、监委、工商局,各省市驻沪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于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本市从1989年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以来,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减少经济纠纷等均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控制造价,去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该中心的成立,为本市建立有形、有序、公开的建筑市场,解决建筑市场管理中深层次问题,将建筑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创造了条件。同时,对于制止当前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内存在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教育保护干部等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199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37号令)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项目,无论是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还是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或者其他开发投资计划的项目,均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上述项目中,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工程不宜招标的,或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须经市建委会市计委批准后,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按规定公开进行交易,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按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件规定,七类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中住宅工程、市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可以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业主或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本系统和直属的监理公司监理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具体监理办法,由市建委与计委另行下达。

  三、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设置障碍,封闭市场,垄断业务,不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属于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管辖的,可移送相应的监察机构进行监察;需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政纪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1997年5月1日以前已签订勘察初勘承发包合同、尚未进行设计承包的,已签订设计承发包合同、尚未进行勘察详勘的,已签订勘察勘承发包合同、尚未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下阶段的承发包活动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

  六、本规定原则适用于设计、施工的分包业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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