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和决标活动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326号
市交易中心、市招投标办;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交易原则,便于逐步采用微机管理,有效地实施监督,从而使建筑市场主体能够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竞争,根据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5日起市级和工程所在地处市中心区的区级管理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当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场所进行的应当经市招投标办同意。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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