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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建经(97)第0348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廿三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沪府发〔1996〕31号)文件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专项用于再就业工程的有关精神,为合理使用由市建委征收留用的成建制外地进沪建筑单位的管理基金,更好地促进建设系统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开展,现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批准列入市再就业工程试点的建材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参照当年市再就业试点企业标准核拨。

(二)经批准列入市公用事业改革的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对其中公交等困难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等给予资助。

(三)对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因兼并、破产、转制、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有大批下岗待业职工的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给予贷款或资助。

(四)对符合沪财企一(1996)第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安民帮困基金工作的意见》中第一、二条款的单位,符合市劳动局、人民银行颁发的沪劳综发(96)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通知》已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单位,用于分流安置、扶持就业、进行定向培训等进行资助。

二、管理基金的使用重点

(一)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转岗转业定向培训;

(二)对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兴办生产服务型组织,开办“三产”,组织生产自救。发展社区服务业等,在创办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助;

(三)对下岗待工人员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进行帮助;

(四)对吸收下岗待工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第一条款使用范围的单位,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局(集团)公司向建委管理基金办公室(建委经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委管理基金办公室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请报表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按季拨款或贷款。

四、管理基金的管理

(一)为加强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委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建设工会、经管处、建管办、市政处、建材办分管处长参加的委管理基金领导小组。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管理处,具体负责资金管理。

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财务专户(专户设在上海城市合作银行),专项存储,专项用于建委的再就业工程。每半年一次将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报委管理基金领导小组。

(二)各单位对建委发下的拨贷款要落实专人负责,建立财务专户,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审核部门应严格把关,仔细核查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或违反基金使用规定,挪作他用的要严肃处理。每年年终由审计部门对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五、管理基金的征收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执行。

具体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委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协商决定。由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并按核定的比例按季分别将收缴的资金划转市、委对应机构。

以上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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