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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监(97)第0371号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区、县监委;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约束机制,根据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交易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全市施工项目中施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规定,并把签订廉洁协议作为工程项目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现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

     二、廉洁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交易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以下简称廉洁协议)。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应当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廉洁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廉洁协议也可结合实际需要,作补充约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廉洁协议示范文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已签订的廉洁协议一式三份送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见证,见证部门留一份后退协议双方各一份。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廉洁协议见证事宜由总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协议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应当自觉遵纪守法,廉洁经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廉洁协议的人和事,做到没有批评、教育和处理不放过;没有分析原因不放过;没有制定堵漏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 协议双方应当对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认真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把勤勉廉洁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做到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廉洁自律要求;在检查工程的同时,检查廉洁协议执行情况;在考核验收工程的同时,考核廉洁协议执行的结果。

  第八条 协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教育领先,思想到位;明确职责,责任到位;制订方案,措施到位;列入目标,考核到位。第九条 协议双方应当把签订、执行、督查廉洁协议纳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此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抓手,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第十条 不签订廉洁协议的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洁协议跟踪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廉洁协议的行为,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和市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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