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按照实际施工能力承接任务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401号
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市府(1994)53号《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已经批准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按其资质等级、核定的在沪施工经营范围和进沪人数,确定其承接施工任务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按实际施工能力承接施工任务进行管理。
二、在市建管办统一组织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负责建立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台帐,核算施工任务量,出具《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量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外地进沪施工企业中标后,在工程项目签证时,重新核换《通知书》;工程项目竣工后,凭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监验收证明,作为核销在建施工面积和工作量的凭证。
(二)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通知书》决定外地进沪施工企业能否参加工程项目报标;外地进沪施工企业中标后,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留存《通知书》。
(三)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负责在建设工程验收后,为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出具质监验收证明。
三、上海市建设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核准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主营范围、增项范围和上海市建设施工企业进沪经营手册核定的进沪人数为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量的依
据。
四、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量的限额为:
企业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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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人/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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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施工产值 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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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民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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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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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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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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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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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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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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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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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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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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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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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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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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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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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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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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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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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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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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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机械施工、防腐参照市政施工;基础工程施工参照设备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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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任务量按下列办法计核:
(一)按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计核;
(二)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期超过当年的,从实际开工日起平均折算每年的任务量;
(三)除主营范围的施工任务外,承接增项范围施工任务的,按该增项范围核定的施工任务量,进行计核换算;
(四)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在获得鲁班奖或白玉兰奖工程后,可一次性核增获奖工程的实际任务量以资奖励;
(五)在上海市外地进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获得前30名的优秀企业,可在次年增加额定施工工作量10%。
六、施工任务量的核准与注销:
(一)所有外地进沪施工企业都必须到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办理工程项目的签证和任务量的核准;
(二)工程竣工后,外地进沪施工企业需将经质监部门签证的质监验收证明交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作为注销项目任务量的凭证。
七、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应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超出核定任务量承接施工任务的,不得签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望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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