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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稳定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切实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进行调整,即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0〕24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自今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调整为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即内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1%;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05%。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支出。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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