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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在沪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在沪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57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在沪各施工企业:

    现将《关于对在沪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在沪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本市等级施工企业、外省市进沪一、二级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综合考评是指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营行为、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六方面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在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动态管理工作实行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实施企业综合考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负责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及外省市进沪一、二级施工企业的日常综合考评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日常综合考评工作,并受市企管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应考施工企业应按考核内容填写《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情况报表》,并分别在当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日期间内,向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半年度和全年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定办法,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奖罚。

第八条 市政工程造价2000元折算1平方米;装饰、装潢、园林等工程按造价1500元折算1平方米;安装、桩基等专业工程按造价1000元折算1平方米。

第九条 在考评中有虚报、漏报、瞒报行为的,奖励的倒扣分;处理的加倍减分。

第十条 工程质量

(一)竣工工程优良率与年规定指标(20%)相比,每增减1000平方米加减1分。质量评定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评定书为准;

(二)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和部级优质样板工程的每项加50分;

(三)获得国家市政金奖和“金屋奖”的每项加40分;获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的每项加30分; (四)获“白玉兰”杯金奖的每项加40分;获“白玉兰”杯小区工程奖的每项加35分;获“白玉兰”杯工程奖的每项加25分;

(五)获上海市“银屋奖”、“金钢奖”、“市政金奖”的每项加20分;获集体协会评选出的优秀工程奖的每项加15分;

(六)获得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全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加50分;在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中得到认证的,加40分;获得上海市工程质量管理奖的加30分;

(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能一次合格的每项减10分;

(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项减10分;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每次减15分;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每次减20分;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每次减30分;直接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每次减40分;

(九)在贯彻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中,获部级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5分;获市级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获区、县级行文通报表扬的加5分。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

(一)施工现场被评为当年市级标准化工地的,按工地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加1分;被评为区、县级标准化工地的,按工地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加0.5分;得分高于20分的一律按20分计算;

(二)获上海市标准化管理样板工地的加15分;

(三)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减15分,每重伤1人减6分;发生重大火灾或机械设备事故,每起减10分,一般火灾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每起减5分。

第十二条 经营行为

(一)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不落实,每季无动态分析、记录不完整或敷衍了事的每次减10分。

(二)在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中,受到市有关部门行文表彰每次加25分;受到区、县有关部门行文表彰每次加10分。

(三)施工企业资质年检评定为“不合格”的,减30分。

(四)对由带垫(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减10分。

(五)被列为跟踪督查的施工企业,年终评定为“中”的减10分;评定为“差”的减20分。(六)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的每起减5分。

(七)对不按时上报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报表的每次减10分;对不及时办理合同签证的每次减5分;对不按时上报统计等报表的每次减5分。

第十三条 队伍管理

(一)获得上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40分;获得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20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综治办行文表彰的加40分;受到市建委系统行文表彰的加30分;受到区(县)综治有关部门行文表彰的加10分。

(三)获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安工地”荣誉称号的加30分。

(四)获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优达标”先进的加 20分;不达标的减20分。

(五)在沪施工企业持证上岗率未达标的减20分。

(六)企业职工违法犯罪率超过万分之二十五的减10分。

(七)发生重大盗窃案件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的每起减5分;发生特大盗窃案件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每起减10分。

(八)发生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每起减20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政治案件的,每起减30分。

第十四条 文明施工

(一)获市级文明工地的每只加30分;获区、县级文明工地的每只加10分。

(二)现场野蛮施工、严重影响交通市容,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减10分。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

(一)运用科学技术,取得一定成效,并获得国际级奖的每项加50分;获得国家级奖的每项加40分;获得上海市级奖的每项加30分。

(二)在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中,获得部级QC小组奖的加20分;获得上海市级QC小组奖的加10分。

第十六条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10分;受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5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5分。

第十七条 受部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5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15分;受市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10分,受区、县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加5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5分。

第十八条 企业被处以降低一级资质3个月,扣证3个月的每次减15分;处以降低一级资质半年,扣证半年的每次减20分;处以降低一级资质1年,扣证1年的减25分。

第十九条 经综合考评,当年综合得分高的本市和进沪施工企业各前30名,评定为当年度的综合考评优秀企业,并予以登报等形式的通报表彰,同时在招投标等方面享受优选推荐和优惠条件。

第二十条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考评优秀企业。

(一)资质年检未达“合格”的。

(二)有不合格工程的。

(三)累计工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减分累计达50分以上(含50分)的。

(六)发生被吊、扣证处理的。

(七)发生行贿受贿、贪污等案件的。

(八)发生因内部矛盾激化引起自杀、凶杀及政治等案件的。

(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优达标”不达标的。

第二十一条 经综合考评当年综合得分低,并存在突出问题的本市和进沪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年内按低一级资质在沪承接任务的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进沪施工企业,不予受理施工许可证的复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综合考评得分低的后20名(不包括当年已受处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警告处分的给予一年内按低一级资质在沪承接任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考核范围的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参加上半年考评或累计二次迟交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不按规定参加全年考评的,给予停止半年承接任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通报批评和处理的,本市施工企业给予降低一级资质;进沪施工企业不予受理施工许可证的复核手续,违反《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在沪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对各企业奖罚情况的统计和核准,并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的有关资料移送市企管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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