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
沪建研(2002)第0166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请示》(沪交法〔2002〕第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管理办法,现予批准实施。
附:《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上海公交改革,根据公交行业公益性特点,充分体现市政府对公交行业的支持,推动和促进公交企业市场化运作,使上海公交行业逐步形成与国际大都市水准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运行体系,特设立上海“公交专项”(以下简称“公交专项”),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项”是在一定时期内主要由市政府和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注入资金,为引导和支持公交行业发展、解决公交企业历史形成的富余劳动力问题、促进公交车辆环保化、确保完成政府对公交行业指令性任务、规避公交行业突发性市场风险,而设立的政策性补偿专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及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派员组成。
第四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公交专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公交专项”的重要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公交专项”的年度预算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讨论和决策“公交专项”的资金来源、支付范围、标准、对象、时限和方式等重大政策;
(四)讨论批准“公交专项”的资金运作和收益的方案;
(五)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公交专项”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六)讨论决定“公交专项”的其它重要事项和授权事项。
第五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交专项”办公室),“公交专项”办公室设在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负责“公交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编制“公交专项”的年度预算报告,执行经“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交专项”年度预算报告,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研究并提出“公交专项”有关资金来源,以及支付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限的政策方案;提出对“公交专项”的资产经营和运作、实现收益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各项政策方案,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四)接受“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所委托审计机构对“公交专项”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五)根据“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拟定“公交专项”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对公交职工收入指导标准、公交企业经济运行和管理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以确定对其实施政策支持的范围和力度;
(七)提出对弄虚作假、虚报冒用“公交专项”情况的处理意见;
(八)办理“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授权事项。
第三章 “公交专项”的筹集
第七条 “公交专项”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由市公用事业减亏资金每年注入15亿;
(二)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和实现的利润每年注入5千万;
(三)社会捐赠的注入;
(四)其他收入的注入。
第四章 “公交专项”的使用
第八条 “公交专项”的使用原则:
(一)政策导向、合理补偿的原则;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公交营运企业条件:
(一)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效绩评价、年度审计等制度;
(三)实施达到合理人车比例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四)接受政府委派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公交专项”的使用范围:
(一)常规公交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减负;
(二)公交企业根据政府指令,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等级车辆的补贴;
(三)公交营运车辆燃料价格因市场因素大幅上涨的燃料价格适当补贴;
(四)常规公交企业实行市场化收费标准后租赁使用停车场站的租赁费用适当补贴;
(五)经“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用于支持公交行业发展的事项。
上述有关“公交专项”列支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将由“公交专项”办公室逐项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公交专项”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交专项”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向“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公交专项”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载明有关数据,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交专项”的审核:“公交专项”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交专项”的批准:“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根据“公交专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讨论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公交专项”的拨付: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事项获得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公交专项”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要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相应制订若干具体实施规定。
第六章 “公交专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公交专项”独立设置会计帐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公交专项”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交专项”按照稳健的财务管理原则,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办法。
第十九条 “公交专项”运行的管理费用由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交专项”应建立规范的内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纪律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负责人对“公交专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公交专项”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汇总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组织均有权对各级行政组织使用“公交专项”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查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公交专项”办公室提出追究责任、停止拨付、追回资金等处理意见,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一)在申请和使用“公交专项”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虚报申请事由的方式,违规使用“公交专项”资金的;
(二)在使用“公交专项”过程中,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的;
(三)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单位没有实现在申请时规定的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效绩评价制度、年度审计制度的承诺,而继续使用“公交专项”的;
(四)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单位没有实现在申请时提出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理的人车比例,分流富余人员等有关承诺,而继续使用“公交专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把好审核关,不得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如发现类似问题,应依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公交专项”,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企业和责任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交专项”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须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