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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2)848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行为,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的诚信机制,加强建材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加大准用产品的监管力度。

(一)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三)《准用证》有效期1年,每年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

1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

2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违反本市准用管理年度审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3年度审验暂缓办理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对申请《准用证》且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半年公示考察。

公示考察期内,其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1次不合格的,或者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经现场核实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产品有质量隐患的,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五)建设工程现场应当验证《准用证》,并要求持证企业出示《准用证》原件。凡验证《准用证》复印件的,应当核验是否已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统一印制的“准用证复印专用纸”,否则无效。持证企业可持《准用证》副本原件,到本市各建材交易分中心或者有关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凭建材交易凭证复印。

二、对部分尚未纳入准用管理的主要功能性建材,实行试点备案制度。

(一)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应当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并对建设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以及国家鼓励推广应用的建材,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备案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二)凡列入备案目录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当到市区相关的建材质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复核施工现场备案证明并签字认可。

(三)对列入备案的建材,市、区建材质监机构应当定期抽查和复核。

三、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加强对持证建材企业的诚信建设,实行质量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质量诚信手册》,记录质量监督行为、进场交易行为、质量抽查结果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对质量诚信企业实行免予下年度持证审验的鼓励,对质量失信企业通过查实、处罚和公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并将不良名单和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曝光,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四、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建材质量的监管力度,设置相应的建材质监机构。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建材质监机构,主要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建材生产企业的准用前期管理和建材备案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建材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以及统计分析上报和其他委托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二)对各区县建材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市建材办负责制定。

五、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的认可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技术资源和质量诚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分为:用于建设工程的结构性材料检测、功能性材料检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建设机械检测等大类。

(三)获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认可的机构,可在核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检测业务。

(四)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包括工程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应当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组织的能力评估,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其他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试验室能力评估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五)施工企业和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应当与经认可的市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业务的定期监督对比。

六、明确建材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全过程动态质量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产品,并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等,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凡无证生产的、产品送样检测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施工现场或者驻沪材料仓库等地被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对比检测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二)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凡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和验证制度的,或者进场产品质量被抽查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本市准用管理和备案管理等规定的、达到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的建材。不得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材。

凡经查实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建材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采购建材,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备案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向治假不力、验证不严、违规不断、诚信不良的销售单位采购建材,不得使用无证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材,不得使用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材。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

凡未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建材行为进行有效监控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六)建材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不得伪造检测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七)各级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完善对建材生产、销售、使用、监理、产品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假、用劣建材的查处力度,清除质量失信企业进入建材市场。加强现场抽查,突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定期组织全市性动态监督抽查和行为检查,组织专项整治,加强与技监、工商等部门的联手监管,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管合力,促进本市建材市场竞争有序、诚信规范,促进本市建材质量监管上台阶、上水平。

七、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八、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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