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2001)第00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负责。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