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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沪建建(2001)第088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在沪各施工企业:

为适应本市建筑市场的新形势,我委已对《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6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暂行规定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本市等级施工企业和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考评是指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实行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技进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六方面的考评。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考评范围。

第四条 在沪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动态管理工作实行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实施企业综合考评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日常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属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日常工作,并受市建管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应考评施工企业应按考核内容填写《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情况报表》,并分别在当年7月1日至7月10日和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期间内,向市建管处或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半年度和全年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本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定办法,基本分为0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具体分值计算见评分办法,评分办法可按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每年作调整。

第八条 企业在考评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九条 综合考评的资料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综合考评的结果(包括分类排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考评优秀企业:

(一)受吊、扣资质证书或进沪施工许可证处理的;

(二)累计工伤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未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

(四)有不合格工程或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质量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合格的;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减分累计达50分以上(含50分)的;

(七)发生行贿受贿、贪污等案件的;

(八)发生因内部矛盾激化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九)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年综合考评得分高的本市和进沪施工企业各前30名,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授予当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通过登报等形式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对各企业奖罚情况的统计和核准,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建管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9)第0610号《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对在沪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评分办法

一、经营行为评分

1在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中,获上海重大工程建设金杯加40分;获上海办实事金杯加30分;获得优秀公司的加25分;获得年度优秀集体的每次加20分;

2在经营行为方面受到市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0分,受到违规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0分;受到区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违规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

3被列为跟踪督查的施工企业且评定为“差”的减20分;

4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的每起减5分;

5对不按时上报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报表的每次减10分;对不及时办理合同登记的每次减10分;对不按时上报统计等报表的每次减5分。

二、工程质量评分

1竣工工程优良率与年规定指标(25%)相比,每增减1000平方米加减1分;

2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白玉兰”杯小区工程奖的每项加40分;获“白玉兰”杯群体奖的每项加35分;获“白玉兰”杯工程奖的每项加30分;

3获国家市政金奖的每项加45分;获上海市政金奖、“浦江杯”、“金钢奖”的每项加25分;

4获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每项加30分;获区、县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每项加15分;获上海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每项加30分;

5获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全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加50分;在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中得到认证的加40分;获上海市工程质量管理奖的加30分;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能一次合格的每项减15分;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项减10分,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每次减20分,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每次减30分,100万元以上的每次减50分。

三、施工安全评分

1施工现场被评为当年市级标准化工地的,按工地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加1分;被评为区、县级标准化工地的,按工地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加05分;得分高于30分的一律按30分计算;

2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减30分,每重伤1人减10分;发生重大火灾或机械设备事故,每起减20分,一般火灾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每起减10分;

3在施工现场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认证的每项加20分;

4获全国安全生产表彰的施工企业加50分。

四、科技进步评分

1运用科学技术,取得一定成效,并获国际级奖的每项加50分;获国家级奖的每项加40分;获上海市级奖的每项加30分;

2在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中,获国家级QC小组奖的加20分;获上海市级QC小组奖的加10分;

3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30分;获上海市级工法的每项加15分;

4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施工工艺、新设备、新技术,获市级建筑建材管理部门行文表彰的加15分。

五、队伍管理评分

1获上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40分;获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20分;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综治办行文表彰的加30分;受到市建委行文表彰的加20分;受到区(县)综治部门行文表彰的加10分;

3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优竞赛奖的加20分;

4获“信得过建筑装饰企业”称号的加25分;

5企业职工违法犯罪率超过万分之二十五的减10分;

6发生重大盗窃案件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起减5分;发生特大盗窃案件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每起减10分;

7发生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每起减30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政治案件的,每起减50分。

六、文明施工评分

1获国家级文明工地的每个加50分,获市级文明工地的每个加30分;获市级重大工程文明工地称号和区、县建委、建设局命名的文明工地的每个加10分;

七、其他方面评分

1受部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5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15分;受市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10分;受区、县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加5分,行文通报批评的减5分。

2企业被处以降低一级资质3个月,扣证3个月的每次减30分;处以降低一级资质半年,扣证半年的每次减40分;处以降低一级资质1年,扣证1年的减50分。

3市政工程造价2000元折算1平方米;装饰、装潢、园林等工程按造价1500元折算1平方米;安装、桩基等专业工程按造价1000元折算1平方米。

4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项目,在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评分,按规定得分的150%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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