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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2002)第025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在沪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劳务用工作如下规定:

一、总包企业是项目劳务用工的责任单位,对项目劳务的管理、安全、工资等事项负责。

二、施工企业如需劳务分包的,对方必须是有资质的劳务企业。项目所在地有劳务有形市场的,应入市交易。

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建设工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等级方面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施工承包单位处以暂扣资质证书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书六个月的处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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