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893号

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地进沪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实施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工作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建筑业企业进沪从业人员。

二、综合保险工作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同做好检查督促等工作。

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的认定工作由发生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工伤认定机构负责,综合保险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三、外来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交费卡领取、人员申报、充值缴费和变更等工作。

(一)领取缴费卡

1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设有建筑业管理机构的进沪施工企业,到该省(部)在沪建筑业管理机构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在沪无建筑业管理机构的进沪施工企业,直接到市资质资格办领取。

2企业按要求将单位在沪基本信息录入软件,并打印《单位基本信息表》及生成上报软盘各一份,交市资质资格办审核。市资质资格办受理点:斜土路1175号1104室,联系电话:64030954。

3市资质资格办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到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二)人员申报

1企业将实际在沪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名册》及生成上报软盘各一份。

2企业将人员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粘贴在《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上(一人一表)。另将人员的一寸黑白照片以10人为一组的形式粘贴在照片汇总表上,并在每人照片下方按要求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每张照片汇总表后附对应10人的《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连同《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申领名册,一并上报市资质资格办审核。

3市资质资格办对企业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信息采集、传送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三)充值缴费

1企业按规定的日期将应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人数按上月25日的实际人数计算。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扣款日期,每月5日从企业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综合保险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划转,并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市资质资格办,由市资质资格办组织催款。

3企业每月5日未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20日进行两次扣款,扣款不成功,将通知市资质资办,并由相关部门查处。

4扣款成功后,企业到市资质资格办领取《上海外来人员就业证》及贴花。

(四)人员变更

1企业将人员变更情况按要求录入软盘,生成《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

2企业如退工,凭企业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到市资质资格办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3企业如新进人员,按人员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在上交资料时增加一份企业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

四、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和患职业病,应按规定报告发生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工伤认定机构、工程受监安全监督站和商业保险公司。

五、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鉴定办法及各项综合保险待遇的标准和申领办法,按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外来施工企业,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