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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798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中央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央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区(县)质监机构、各专业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涉及到由房地产开发、建筑规划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在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处理情况要做好台帐;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建设部、市建委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建管办。情况特殊的,应在限期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建管办。

第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合理的要求,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好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责任方,应认真、及时解决投诉的质量问题,对不负责任、敷衍推委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有关材料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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