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94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建监招(1996)4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岗位培训。从1999年1月1日起,凡从事会同谈判、签订、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具有中等专业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依法受法定代表人聘任,从事合同谈判、签订、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含拟上岗人员)。
二、培训内容:
1、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索赔等专业基础知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
3、合同谈判、签订、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4、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
以上培训共150课时。课程设置、教材、师资等由市建委根据建设部要求统一安排、确定。
三、考核、发证: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建设部统考和市统考两部分,具体工作由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
四、培训单位:
根据师资力量及办学条件,先由建工集团、住总集团、市政局所属办学单位和建设职大在近期内各举办一期以一、二级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为主的试点班,并参加11月份建设部组织的首次统考。尔后进行总结,逐步推开。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教材费、考务费、证书费等均按实收取。
六、认定:
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上、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八年以上、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累计达三个月以上(培训内容、深度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在岗人员,经考核认定后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申请岗位认定的人员,于97年11月底前按单位统一向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领取认定申请表。认定后的日常管理由市建管办具体实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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