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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98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廿四日

 

 

上海市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工程造阶咨询单位,其资质的申请、审批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或其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咨询业务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定额总站)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实施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是: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名;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4名;

(四)在编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电脑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七)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元)建设项目工程造阶的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是: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七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0名;

(三)在编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电脑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六)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工程造阶超过3000万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是: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七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

(三)在编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电脑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六)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小型(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甲、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的范围是: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承接各类中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承接各类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市建管办负责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

市定额总站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甲、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和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先向市建管办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市定额总站领取资质证书和经营手册。

市建管办在每年九月受理甲级资质等级的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市建管办申请资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成立公司的宗旨;组成人员的数量、素质状况;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拟承担业务范围等;

(二)资质等级申请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情况登记表、技术职称证书、造价专业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四)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技术职称证书、审价专业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

(七)注册资金的证明文件。

已取得审价资质或招投标代理资质的单位,除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资料外,还需提供原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5个建设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委托书、签订合同书、审价报告、概、预算报告),其中审价项目需提供审价报告、工程审价审定单、工程审价明细表、业务委托合同、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招投标代理项目需提供业务委托合同,代编招标文件、标底,代编工程预、结算文件,代编标书。

第十二条 市建管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立项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立项审查通过的,将有关申请资料移送市定额总站进行资质初审。

第十三条 资质初审合格后,市定额总站应当将申请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报上海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由市建委于当年年底报建设部审批;市定额总站将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报市建管办审批。市建管办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无工作业绩,根据其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和社会信誉,核定相应等级的暂定资质。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内达到资质要求的,转为正式资质;一年内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取消暂定资质。

第十五条 资质申请未予通过的单位,市建管办在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质申请。

第四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乙级和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申请资质核定。资质核定通过的,市建管办在资质证书上加盖资质核定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于前一有效期期满前发还申请单位。未经核定或核定未通过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市定额总站受市建管办委托,每年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进行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核减其承接业务的范围。审验合格的,其实际资质等级已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三款标准的,能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需求,在资质核定时予以审批后升级,升级程序与申请程序相同。

市定额总站在资质证书核定时,对审验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恢复原资质等级;仍不合

格的,资质核定不予通过,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年度审验前三个月向市定额总站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审验申请表;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

(三)资质等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市建管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业务时,必须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营手册》。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市建管办指定的报纸、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消、歇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分立、合并的,应当首先向市建管办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上缴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资质变更手续与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办程序相同;更名、撤消、歇业的,应当向市定额总站备案,并上缴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专业部所属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管办申请进沪承接业务许可证,批准后才能承接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章 境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地区及境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设计单位、顾问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必须向市建管办申请资格许可,经审查合格,取得境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沪造价咨询临时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向市建管办申请从业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申请书;

(二)注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证明;

(三)注册所在国或地区的会计事务所、银行和金融机关出具的机构资信证明;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派驻本市的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派驻技术人员名单;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在本市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可在本市承接下列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本市的主管部门并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在沪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与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合作,不得单独承接工程造阶咨询业务。

市建管办应当公布可以进行合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在沪造价咨询临时许可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仍须向市建管办逐项申请在沪承接工程项目造价咨询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临时许可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向市定额总站提交在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书面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为一年,有效期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重新申请办理。

第六章 资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定额总站接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委托单位的相对方发生经营性业务活动;

(二)独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编制、审核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

第三十四条 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一个月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到市定额总站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按市定额总站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委托单位或者与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并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定额总站申请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擅自承接业务的,其作出的咨询工作报告(结论、成果)无效。市建管办在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资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管办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不予受理其年度审验申请,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违规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

(一)申请资质证书或临时许可证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超越核定资质等级或者临时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工程造阶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临时许可证的;(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方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因严重失职或者业务水平低劣,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外省市、专业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沪承接业务的资质管理规定由市建管办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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