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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全面推行住宅建设监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全面推行住宅建设监理的通知

沪建建(97)第1113号

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中关于住宅建设应当实行监理的规定,加快全面推行住宅建设监理,进一步提高本市的住宅质量水平,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凡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需按照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规定,在住宅建设项目报建之后,施工招投标之前,办妥与监理单位的委托建设监理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登记。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登记后的监理合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申领施工许可证和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三、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住宅建设监理业务,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须由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担任。承接项目前需要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竣工时,需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交工程建设质量评估报告。

  五、受监住宅工程的质量,应一次验收通过,杜绝监理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交付使用后,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监理费应按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收取,如住宅工程分期建设,应按分期的工程造价和相应的监理费率分别确定监理费用。

  七、凡在本市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具有住宅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监理单位都应承接一定量的住宅工程监理业务。住宅工程监理业绩将作为政府部门对监理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八、本通知与《条例》同步实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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