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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8)第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使本市的建设项目(工程)在投入使用后既能发挥经济效益,又能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我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现将《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的居民住宅、一般桥梁、市政道路等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经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或不良工作环境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实施负全面责任;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或竣工预验收咨询评估(以下简称)“预验收”)的单位对评价的正确性负责;

(五)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规定协助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六)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实施国家监察。

第二章 送 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与填报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可行性研究审批表》(附表一)一起,由建设单位在会审前十五天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会审后十五天内(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材料的,待补充材料送达后算起,下同)作出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可视为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通过。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列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主要内容(附件一)的规定。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与填报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附表二)一起,由建设单位在项目会审前十五天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会审后十五天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可视为上报的初步设计已获通过。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并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十五天,将施工图设计中有关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技术措施的资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图纸送达后十五天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予批复的,可视为上报的施工设计已获通过。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或委托安全监理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附表三)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单独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章)》(附件二)。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预验收。

劳动行政部门在材料送达后十五天内进行复核,对查验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并依据复核、检查和复测结果签署是否同意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验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三)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

(四)对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三章 预评价和预验收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预评价和预验收: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对本条第(一)项中涉及的民用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免予预评价和预验收。

第十一条 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双方所签协议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附件三),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资格的单位承担预验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双方所签协议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批权限分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一)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在沪企业、事业单位除劳动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后,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市劳动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护监察分工的意见》,属于市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范围的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项目,合资、合作的主要中方单位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主要中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的建设项目,由市各委、办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区、县政府及委、办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联营企业的建设项目,联营的主要方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余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梅山(集团)公司所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负责审查,公司批准,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自立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立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和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立项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合资、合作、独资和联营、私营企业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有关建设程序管理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沪劳保发(89)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

(二)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三)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五)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六)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附件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劳动安全卫生篇(章)》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中设计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施情况;

(三)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使用证的取证和劳动条件分级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和考核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及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预留费用及预见完成期限。

附件三:

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预评价大纲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评价依据;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评价范围及评价单元;

(五)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的主要思路;

(六)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概述

1.预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三)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定性定量评价

(四)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1.建筑及场地布置的对策措施;

2.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

3.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

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5.应采取的其它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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