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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16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2、《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申报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是指本市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下列建筑企业,均应根据本办法参加考核: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施工承包企业;

(三)专项分包企业;

(四)其他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并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备案;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外省市进沪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和中外合资、合作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市建管办负责审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因工年重伤率低于万分之五;

(二)因工年死亡率低于万分之一点二;

(三)无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两起四级重大伤亡事故。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建立以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有效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目标考核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执行制度;

(六)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分项工程和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七)施工机具保养维修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及工会(群众)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安全管理机构,有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施工项目,有持安全员上岗证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一名。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专职安全员须经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和所在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并建卡备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并办理签证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办理签证手续。外省市进沪人员所持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证件,需经本市有关部门复核认可。

第九条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要求,对申报考核企业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也可根据当年的检查记录、当年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定资料),结果达到以下标准:

一级企业:优良率为40%,合格率为100%;

二级企业:优良率为30%,合格率为100%;

三级企业:优良率为20%,合格率为100%;

四级企业:优良率为10%,合格率为100%。

建筑施工企业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和通过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考核数目应符合市建管办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符合本办法第五至十条规定的为“合格”。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九条合格率为百分之百的规定,其他指标能达到80%以上,为“基本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产管理考核申报及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考核审批权限,每年1月31日前,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并认真填写《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申报表》:(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经营手册》副本,完工工程的安全评定资料;

(三)上一年伤亡事故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上一年获得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奖罚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自查表;

(六)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对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是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度审验或升、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度审验为不合格,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内,按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两年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降低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最低的,取消资质或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内,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能升级,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核减承接业务范围。

受降低资质或核减承接业务范围等处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处理期满后,须由市建管办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考核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继续维持原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分离、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和申报考核工作。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人员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若有严重失职,索受贿赂或侵害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利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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