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试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2002)8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沪人〔2002〕137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2003年6月1日起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制度。
二、2004年年检时,本市招标代理机构中具备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执业资格的人数应不少于该机构资格等级规定所要求专业人员数的60%(其中退聘人员不超过20%),且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
三、经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招投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的,应同时由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为保证招标代理质量,每个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一般不得同时代理3个以上项目。国家(本市)重大项目或工艺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代理2个以上项目。
五、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应在其所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核定的范围。
六、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证书(章);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非本人注册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不得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兼职活动;不得接受同一建设工程,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相关方,或具有竞争关系、利益冲突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咨询、服务等专业活动。
八、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应对所经办的招标代理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签字盖章的注册工程师(招标)追偿。
九、凡经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十、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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