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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设计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设计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235号

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质监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处:

    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促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高市政重点工程的投资效益,确保住宅工程质量,要求现阶段对所有市政项目以及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投资的商品房除外)全面实行设计监理。

    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委建设规划处、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市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质监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开展设计监理。凡未按规定要求委托设计监理的项目,住宅工程不予进行住宅标准审查,所有工程不予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不予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施工项目报监手续。请上述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确保设计监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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