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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审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审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269号

沪价行(1998)第124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社会审价机构:

    为了进一步制止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现象,规范建设工程社会审价市场,现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审价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审价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社会审价机构实行审价有偿服务,并可根据审价业务的难易程度在上述收费标准上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三、收费办法

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下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价费用。

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价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3、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价费用。

四、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的建设工程审价收费标准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废止,但对1998年5月10日前已送审的建设工程审价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附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审价收费标准

送审价(万元)

100以下(含100

100-500(含500

500-1500 (含1500

1500-5000(含5000

>5000

核增、减额5%以下(含)

按项目收%

装饰

0.3

0.25

0.2

0.15

0.1

安装

0.3

0.25

0.2

0.15

0.1

土建

0.25

0.2

0.15

0.12

0.08

最低收费(元)

1,000

2,500

8,000

20,000

50,000

核增、减额5%以上

按核增、减额收%

装饰

7

6.5

6

5

4

安装

7

6.5

6

5

4

土建

4.5

4

3.5

3

2.5

最低收费(元)

2,000

3,500

10,000

25,000

60,000

备注

其他工程参照“土建”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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