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外在沪建筑企业资质评审和参与招投标的实施细则
沪建建(98)第049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现就市外在沪建筑企业资质评审和参与招投标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市外在沪建筑企业资质评审等工作,按照建设部48号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执行。
(一)企业的资质申报、年检、升降级工作,一级企业由该企业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
(二)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由原企业所在地方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市外在沪建筑企业,按照市政府〔1994〕53号《上海市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凡取得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与本市建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手段,承接工程。
三、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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