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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84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沪建建(97)第00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自下发实施以来,促进了本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量大面广的普通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优质结构,现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办法》进行调整,在原《办法》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作相关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街坊)内,由同一施工企业施工的2幢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的,可作为1项单位工程参加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选。

  二、凡获得区、县级优质结构工程的,在施工企业年终综合考评中给予每一项获奖的单位工程给予加15分的奖励。

上海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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