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
散办字〔1998〕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11月20日由财政部发布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严格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于1999年3月底前制订出实施细则。为确保该《办法》全面、迅速、严格地贯彻落实,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我办特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在制定实施细则工作中参考:
一、要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把贯彻落实此项政策,同中共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三讲”活动结合起来,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和事关散装水泥事业兴衰的大事抓紧抓好,协同有关部门,在1999年3月底以前全部落实到位。
二、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散装水泥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范围,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标准。决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从有利于推动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和一些地方散装水泥发展经验看,建议标准的确定以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一吨袋装征收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向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征收4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宜。
三、为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征收和入库,各省市在制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时,要明确规定对水泥企业和用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时限,对于不及时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按应收额的一定比例数按日缴滞纳金,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四、为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建议各省市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明确提出: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内容)预算,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此项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严禁一些不合理的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专项资金的使用决策科学,投资结构优化,地区发展协调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能,在增加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的同时提高设施装备技术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散装水泥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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