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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材(97)第04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住宅建设、房产开发中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做好市建委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申报工作。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住宅小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上海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步伐,进一步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本市住宅建设中的应用,根据《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应用小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应用小区类别)

应用小区分为二类,第一类为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或相当于一个街坊的小区;第二类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建筑节能、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性能的试点建筑。

第四条 (优惠鼓励)

应用小区可免缴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第二类的应用小区,其部分建房资金可向市墙办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试点建筑土建投资额的二分之一,贷款期限为多层不超过一年,高层不超过一年半,贷款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执行。

应用小区专项资金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墙办按原贷款基准率的50%予以贴息。

市建材办按照《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奖励细则》规定的标准提高一至三倍的水平对应用小区中有关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应用小区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监理等基本建设规定和要求。

在应用小区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产品达到准用管理要求。

应用小区应提供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技术经济资料。

第六条 (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参加应用小区建设的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设计规范组织设计。

应用小区的设计应按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在应用小区中零零线以上的建筑所用的墙体材料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必须是非粘土制品,所有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制品。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要求)

参加应用小区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企业管理要求,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特性和要求,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

应用小区工程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

应用小区工程优良率应达到35%以上。

第八条 (应用小区的申报)

申请列入应用小区的建设单位,可持规划、土地和主管部门立项批文等资料向市墙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应用小区申报的审核)

市墙办在收到建设单位列入应用小区的申请后,进行核实和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该小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建材办审批。

第十条 (免缴和贷款手续)

应用小区建设项目经市建材办批准后,建设单位与市墙办签订有关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协议,并凭有关批文和协议办理免缴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手续及签订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应用小区完工验收手续)

应用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协议规定提供的资料到市墙办申请办理应用小区完工验收。

市墙办在收到建设单位应用小区完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按协议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评,并将结果报市建材办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奖励)

应用小区项目考评验收经市建材办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墙办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其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均不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奖励,并按照协议的规定,追缴该工程的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取消对施工单位的奖励,设计、建设单位的奖励减半执行。对违反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时取消对其的奖励和贴息。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按协议规定追缴全部费用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参照范围)

市郊各区、县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应用小区管理办法,报市建材办备案。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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