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材(97)第0428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市房地局、市机电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计〔1997〕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电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体系,我委将对电梯生产企业从电梯制造、安装、维修、大修改造的全过程加强质量责任的落实,促进电梯生产企业建立维修服务网络,鼓励电梯安装、维修运程控制等新技术的应用,强化对电梯“一条龙”管理的日常动态监督检查,并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验收合格的新安装电梯和年检合格的在用电梯,统一实施合格准用证挂牌制度,以加强电梯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计〔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1994年11月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建计〔1994〕667号文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5年3月建设部又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和《细则》自1995年5月1日施行后,各地区都能贯彻执行,并已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但还没有按照《规定》和《细则》的要求完全到位。为继续推动这项工作的进行,切实加强电梯市场管理,提高电梯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电梯管理的认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电梯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电梯行业的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电梯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标准规范并指导贯彻实施以及加强电梯质量管理、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促进电梯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主管部门,在新建筑物的报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以及从事电梯

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制定与管理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对在城镇住宅和公用设施中的电梯使用管理以及电梯维修、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电梯“一条龙”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重要意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是在遵循电梯生产内在规律、总结我国以往电梯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规范电梯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改变我国过去电梯管理中将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环节人为割裂状况、落实电梯安全质量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我国电梯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措施;落实电梯“一条龙”管理,可以规范电梯市场行为,提高我国电梯管理水平,管住管好电梯市场,使电梯更有效地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要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继续深入地抓好电梯“一条龙”管理的落实工作。任何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和落实,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一个过程。在贯彻落实电梯一条龙管理工作中必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或阻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和《细则》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排除一切干扰,坚定不移把电梯管理工作做好。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电梯管理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电梯管理工作

第一,加强电梯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适合我国的电梯管理体系,提高我国的电梯管理水平,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这一目标,继续按照《规定》和《细则》及其补充文件《关于认真做好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计〔1995〕3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计〔1996〕31号)及本通知的要求,不断规范与完善电梯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完整配套的电梯管理体系。

第二,实行电梯“一条龙”管理的关键是建立由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制造、安装、维修全过程负责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的管理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促进电梯生产企业建立维修服务网络为中心,认真做好电梯生产许可证、委托代理制、电梯准用证和事故月报制度等工作。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以在各地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形成自己的维修服务网络,并对电梯生产企业在本地区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工作给予支持。要全面启动电梯事故月报制度,加强社会各界对电梯生产企业的监督。

第三,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管理是为了规范电梯安装、维修市场,为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与规范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管理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好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在进行资质认可时要严格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按《细则》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就位后重点加强其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强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异地安装电梯的管理,做好异地安装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要在确保电梯生产企业建立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网络的前提下,对能提供登记备案所要求的主要资料、从事本企业生产电梯安装的电梯生产企业和取得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与电梯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证明的被委托代理企业,准予登记备案,允许异地安装电梯。

第四,实行电梯准用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梯能够定期维修保养,促使电梯使用单位确保投入使用的电梯性能良好、安全运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实施电梯准用证的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电梯准用证管理工作的程序,明确办理《电梯准用证》的办公时间与地点,落实发放《电梯准用证》人员,公开《电梯准用证》的办理程序。要加强对新安装电梯签发《电梯准用证》的管理,严禁没有取得《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投入使用;要在完成在用电梯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在1997年底以前全面启动发放在用电梯准用证的工作。

第五,电梯检测单位对电梯质量的检测水平直接关系到电梯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检测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对还没有取得国家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本辖区内的电梯检测单位,要促使其尽早进行审查验收;要逐步把电梯检测单位推向市场,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中介组织,通过提供良好的电梯检测服务赢得信誉、求得发展;要按GB10060、GB7588规范电梯检测单位对新安装电梯验收前检测和在用电梯年检的主要检测项目与内容,使检测单位在新安装电梯验收前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在用电梯年检报告格式与内容达到一个统一标准;要加强电梯检测单位对电梯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各地可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的规定,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电梯的收费标准,电梯验收前检测费,在用电梯年检费要按照当地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

三、要加强对外国电梯厂商在中国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活动的管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外国电梯厂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活动的机构日益增多。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电梯进口,但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为使各地更好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细则》第十三条做如下补充规定:

外国电梯厂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业务必须按《规定》和《细则》的要求、遵照下列原则承担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一,在中国境内已有电梯生产企业(合营、合资或独资企业,下同)的外国电梯厂商,原则上应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电梯生产企业作为总代理单位负责电梯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等业务,并对其电梯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二,在中国境内没有龟梯生产企业的外国电梯厂商,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业务,必须实行委托代理制。被委托代理单位原则上应从中国境内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及符合其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企业中选择;如确需委托外国企业作为其被委托代理企业,该外国企业应具备三个条件,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电梯的安装、维修:

1、已经按照建设部颁发的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2、取得其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资质条件的认可;

3、具有其所销售电梯的外国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明。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被外国电梯厂商委托代理的外国企业只能承担下列工程范围内的电梯安装: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3、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

4、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联合承包的。

取得工商行政注册登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资质条件认可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异地安装电梯时,应到电梯安装、维修地点所在地省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已成立的只从事国外电梯销售的企业和组织,凡在中国境内已有其所销售电梯的电梯生产企业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一”办理;凡其所销售电梯在中国境内没有电梯生产企业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二”办理。

第四,凡订购国外电梯的国内用户在与外国电梯厂商签订进口电梯合同时,必须参照本补充规定“第一”、“第二”的有关规定同时签订安装、维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