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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

沪建材(97)第103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电厂、高桥石化公司、宝钢电厂、上海焦化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

    由于石棉制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国务院在1996年8月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必须关闭或停产。但至今上海郊县个别厂仍在生产石棉制品,有些单位还大量采购使用,对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为此特重申:

  1、本市石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

  2、对继续生产和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石棉制品的单位,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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