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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

建材〔98〕第014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快本市化学建材推广应用步伐,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现就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作出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凡1998年5月1日起出设计的施工图和1998年10月1日起开工的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禁止设计、使用实腹钢门窗,推广使用塑料门窗;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给水钢管,推广使用塑料给水管。

  二、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门窗和塑料给水管应当具有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核发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无《准用证》的,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有关建筑门窗和塑料给水管价格按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运行。

  四、凡取得《准用证》的建筑门窗和塑料给水管,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材办按照有关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五、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无《准用证》产品的,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建筑业有关管理规定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六、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使用实腹钢门窗的或在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共建筑使用镀锌给水钢管的,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住宅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市住宅发展局对住宅工程不予受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申请。

  七、本规定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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