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建材(98)第0322号
各区(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幕墙玻璃的光反射对居住环境和公共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害,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城市景观,现就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作出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在内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除建筑物的裙房外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
二、在内环线、外环线之间的建设工程,适度控制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即建筑物使用幕墙玻璃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建筑面积的40%(包括窗面积)。
三、须使用幕墙玻璃的建设工程,应当经过环保管理部门环境评价,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建设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扩初审批和建筑设计市场执法检查时,应当执行本规定。
五、自1998年6月1日起上报规划管理部门方案设计图和1999年1月1日起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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