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继续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建材(98)第0327号
市、县(区)墙办:
据市府沪府(1998)14号文的意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为继续做好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在《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府32号令)修订颁布之前,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专项资金征收(免缴)手续。
二、建设项目单位应与市、县(区)墙办签订《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以确保本市限制使用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继续开展。
三、原先征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资金后方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签订《协议书》后方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法。建设项目单位凭《协议书》和其它有关资料,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单位按《协议书》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县(区)墙办和各关部门按市府32号令精神和《协议书》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原已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仍按市府32号令规定,由市(区、县)墙办办理返退手续。
六、在市府32号令修改颁布前,原则上暂停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等单位贷款,必须支持的项目,须专报审批。对必要的科研项目,从严掌握。
附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协议书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编号()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为确保本市限制使用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继续开展,并使甲方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m2总投资万元,项目地址 )顺利施工,甲乙双方根据市有关规定的
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凭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以本协议书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照手续。
二、甲方保证本建设项目使用市府(93)32号令及市建委(95)237号文中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每季度向乙方书面反馈本建设项目使用墙体材料情况,并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督促。
三、甲方在本建设项目申请接自来水前,向乙方提供《建筑设计说明》、《建设工程预算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受监质监站的《见证单》申报本建设项目使用墙体材料情况。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按市政府调整后的规定与甲方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办妥手续后,可申请接通自来水。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规划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甲方代表: (签章) 联系电话:
甲方地址: 邮政编号:
乙方: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公章)
乙方代表: (签章)联系电话:63753466
乙方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102弄4号 邮政编号:200041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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