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铝合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4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铝合金门窗的质量管理,解决铝合金门窗渗漏等质量问题,特作出以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铝合金门窗,应取得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产品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并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用两证不全的铝合金门窗产品。
二、建设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应由有经验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图上注明所采用的铝合金门窗系列、型材规格、构造、性能要求、安装节点,重要部位应提供大样详图。
三、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工程,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四、铝合金门窗安装,应采用弹性连接,对重要的工序、节点应进行质量监控,安装完工的铝合金门窗,应抽取部分样本进行喷淋试验。进行喷淋试验的样本不得有渗漏现象。
五、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六、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在住宅设计标准审查中,应审查设计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七、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把本规定纳入工程验收内容,铝合金门窗有渗漏现象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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