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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9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局综合平衡,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填写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开(竣)工报告单,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市区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市政局审批;

(二)开挖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非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批准意见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市区新建(修)道路在五年内确需重新开挖施工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办审批手续的道路外,须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人行道及过路工程,由各专业公司审核上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二)开挖车行道工程,由各主管局提出,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报市市政局审批。

第五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六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

第七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八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九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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