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7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将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执行情况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二、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严格审核备案资料中《规范》执行情况的内容,无此项内容或未按《规范》规定执行的,不予备案。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均按《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435号)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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