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埋地水泥排水管和铸铁管的通知
沪建材(98)第058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各示范居住区建设单位、有关设计单位:
为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节约卫生洁具用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1998年10月1日起出设计的施工图和1999年1月1日起开工的住宅区、小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推广使用埋地塑料排水管。其中管径等于、大于400毫米埋地塑料排水管在未能满足供给前,暂可使用水泥排水管。
二、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埋地塑料排水管,必须具有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无《准用证》的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和验收。
三、有关埋地塑料排水管的价格,按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在住宅区、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小于400毫米水泥排水管的,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不予受理住宅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市住宅发展局不予受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申请。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