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关于加强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意见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以下简称架空线)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私接乱接现象相当严重,影响了上海城市的市容景观。为加强对架空线的管理,制止架空线私接乱接的现象,美化城市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架空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架空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架空线的日常管理、监察和外力损坏架空线事故的协调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主要商业街、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对外交通集散点、景观道路、主干道、人文景观处、景观区域及架空线污染特别严重的区域或路段列入重点整治范围。会同电力、通信等架空线权属单位,先行开展架空线入地整治。
三、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架空线的规划和改造,对内环线以内的架空线通过分期分批的整治,逐步将其移入地下,对目前无法实施入地整治的,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清理整顿,规范管理。
四、各种户外广告灯箱线的架设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管理办法》,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掘路和架设施工。
五、在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原则上停止对主要商业街、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对外交通集散点、人文景观处、主干道、景观道路、景观区域等重要地区架空线施工申请的审批,对内环线以内架空线的施工申请原则上也停止审批。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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