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建委有关动迁文件适用效力问题的批复
沪府〔1997)1号
市浦东新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对沪建住〔87〕第426号、沪建开〔91〕第462号和沪建研〔92〕第1281号文件适用效力予以明确的请示》(沪浦管〔1996〕2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政府1991年7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市建委沪建住〔87〕第426号文件的规定是肯定的。《细则》第三十九条中提到的“估价标准”,实际上是将市建委有关文件中“拆私还公按估价标准六折补偿”的规定视为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市政府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细则》的决定,也是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具体明确。
二、市建委沪建(87)第426号文件作为本市有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至于市建委沪建开〔91〕第462号文件和沪建研〔92〕第1281号文件,是对沪建住〔87〕第426号文件规定的重申,亦同样具有适用效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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